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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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3〕116号
关于准予苏州轨道交通8号线工程涉娄江
施工围堰方案变更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苏州轨道交通8号线工程涉娄江施工围堰方案变更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5月9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1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娄江大道与娄江交汇处。因工程进度滞后,为保障汛期娄江继续发挥行洪排涝功能,同意你单位申请娄江施工围堰方案变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开工前应当到苏州工业园区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并通知其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到苏州市水务局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你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管由苏州工业园区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水域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由苏州工业园区水务局现场核查。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苏州工业园区水务局联合苏州市河道管理处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8月1日
抄送:苏州工业园区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8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