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查询
返回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3〕165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3〕165号 关于准予张家港市西水道五圩区控制闸等设施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张家港市长江生态保护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张家港市西水道五圩区高标准农田控制闸等设施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7月12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张家港市长江南岸主江堤外侧,通洲沙西水道圩区Ⅴ。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148.5m2,不占用水域。为保障圩区引排水需要,现同意你单位上报的设施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张家港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项目位置和界限经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到苏州市水务局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涉河部分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张家港市水务局。涉河部分工程完工核查由张家港市水务局组织并报苏州市河道管理处。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张家港市西水道五圩区控制闸等设施建设方案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7月19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家港市长江生态保护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57262891XW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1**********33
法人姓名 陆江山
许可决定日期 2023-07-19
许可截止日期 2026-07-18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