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
苏市水务许可〔2023〕157号
关于准予太仓港正和兴港集装箱码头
钢结构大棚建设的行政许可决定
太仓港正和兴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集装箱码头钢结构大棚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6月21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15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太仓市长江七丫口上游6公里南岸,太仓港正和兴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区域内。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42200.85m2,不占用水域。为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促进区域经济贸易发展,同意你单位补办涉水行政许可。
二、该项目已建钢结构大棚4组,柱下独立钢管桩基础,立柱与主江堤堤脚最小距离140m。棚顶高程13.10m(1985国家高程,下同),场地高程4.1m。1#棚长约210m,宽约127m,占地面积28620.31m2。2#棚长约115m,宽约62m,占地面积6137.76m2。3#棚长约78m,宽约43m,占地面积1179.2m2。4#棚长约134m,宽约46m,占地面积6263.66m2。防洪设计水位4.76m以下不得设置阻水围挡。钢结构大棚控制点坐标见下表(大地2000坐标系,下同)。
钢结构大棚名称 点位 坐标
1#大棚 角点坐标 X=3503400.633,Y=40614089.732
X=3503268.560,Y=40614254.745
X=3503289.349,Y=40614010.667
X=3503168.702,Y=40614168.423
2#大棚 角点坐标 X=3503157.714,Y=40613894.531
X=3503247.565,Y=40613966.515
X=3503208.035,Y=40614015.864
X=3503118.111,Y=40613944.142
3#大棚 角点坐标 X=3503133.882,Y=40613959.661
X=3503195.288,Y=40614008.857
X=3503168.047,Y=40614043.118
X=3503113.656,Y=40613985.196
4#大棚 角点坐标 X=3503078.330,Y=40614029.259
X=3503172.299,Y=40614102.027
X=3503138.326,Y=40614135.235
X=3503040.389,Y=40614052.070
三、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太仓市水务局。同时应当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污水垃圾排入河道。岸边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太仓市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报本局备案。本项目日常监管由太仓市水务局负责。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7月4日
抄送:太仓市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7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