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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3〕159号
关于准予苏州市妇幼保健院蒸汽管道
涉元和塘工程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华惠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苏州市妇幼保健院新建蒸汽管道涉河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6月28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15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相城元和高新区,蠡方路北侧约250m处。定向钻穿越元和塘,属保留区,占用岸线1.26m,河道管理范围37.8m2,不占用水域。为保障苏州市妇幼保健院供热需求,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工期4个月。
二、该项目下穿管道管径DN250,管线与河道中心线夹角90°,河道穿越段管道顶高程不得高于-7.6m(镇江吴淞高程,下同),规划河道东岸处(现状河道东岸东侧12m)管顶高程不得高于-7.09m。
出入土点设2个工作井,尺寸3m×5m,西岸工作井与现状河口线垂直距离99.26m,中心坐标:X=3475968.4847,
Y=557863.1743(大地2000坐标系,下同)。东岸工作井与现状河口线垂直距离74.27m,中心坐标:X=3475968.6325,Y=558074.8362。施工结束后,填埋工作井,恢复原状。
三、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相城区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相城区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管由相城区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相城区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相城区水务局组织。
六、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七、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到苏州市水务局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八、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7月11日
抄送:相城区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7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