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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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3〕160号
关于准予苏州现代货箱码头有限公司堆场钢结构大棚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现代货箱码头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堆场钢结构大棚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6月30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16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太仓市长江主江堤桩号377+500~379+000之间,苏州现代货箱码头有限公司区域内。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50592.4m2,不占用水域。为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同意你单位补办涉水行政许可。
二、该项目已建钢结构大棚8组,钢筋砼独立基础,立柱与主江堤堤脚最小距离60m。场地高程4.1~4.3m(1985国家高程,下同),平均建筑高度9m。大棚基本参数见下表。
名称 尺寸
(m) 面积
(m2) 桩基础尺寸
(m) 基础底高程
(m) 基础顶高程(m)
1#大棚 160×152.2
(不规则状) 14352 1.4×1.4 3.5 4.3
2#大棚 58.9×44.4 2647.8 1.6×2 3.5 4.3
3#大棚 61.9×50 3136 1.4×1.4 3.5 4.3
4#大棚 35.5×24 879.6 1.4×1.4 3.5 4.3
5#大棚 103×70 7072 2.5×2.8 3.3 4.1
6#大棚 112×65 7198 2.5×2.8 3.3 4.1
7#大棚 250×45 14884 2.5×2.8 3.3 4.1
8#大棚 23.5×18 423 1.5×2 3.3 4.1
大棚控制点坐标见下表(大地2000坐标系,下同)。
三、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太仓市水务局。同时应当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污水垃圾排入河道。岸边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太仓市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报本局备案。本项目日常监管由太仓市水务局负责。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7月7日
抄送:太仓市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7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