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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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3〕115号
关于准予苏州市轨道交通7、8号线配套
码头涉镬底潭河工程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苏州市轨道交通7、8号线配套码头涉河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5月9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1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项目苏州工业园区昕河入吴淞江口门外侧和吴中区镬底潭南岸,路以东、纬二路以北。苏州工业园区1#码头项目占用吴淞江岸线305.7m,河道管理范围1479m2。吴中区2#码头项目占用160m,占用湖泊管理范围1992m2。为提高轨道交通7、8号线工程土方运输效率,现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吴中区、苏州工业园区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吴中区、苏州工业园区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管由吴中区、苏州工业园区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吴中区、苏州工业园区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吴中区、苏州工业园区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到苏州市水务局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6月19日
抄送:吴中区、苏州工业园区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6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