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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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2〕17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2〕17号 关于准予张家港市永兴园路北延段工程 涉长江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张家港市德积街道永兴村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提出关于永兴园路北延段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1月17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17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永兴园路北延段工程位于张家港市德积街道永兴村境内,长江张家港段主江堤背水侧,占用江堤管理范围531.72m2。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张家港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张家港市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张家港市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缴纳,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1月25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1月25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家港市德积街道永兴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4320582A838592424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82**********50
法人姓名 黄学贤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1-25
许可截止日期 2025-01-24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