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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真北路118号,建设内容为喷涂生产线技术改造,部分产品新增抛丸、喷涂工序,年产喷涂烟囱管15万件/年,总体产能不变。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高连东,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503**********320406000428)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不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污水排放,补充申请生活污水中总氮排放量,总氮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达标排放。本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系物(二甲苯、甲苯)、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147-2021)表1标准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147-2021)表3标准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苯系物(二甲苯、甲苯)、颗粒物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标准限值;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该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生产车间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8.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9.该项目在环境治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废水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废水量≤0/2048.04吨、化学需氧量≤0/0.820016吨、悬浮物≤0/0.61吨、氨氮≤0/0.061吨、总磷≤0/0.0082吨、总氮≤0.14/0.14吨。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有组织颗粒物≤0.086/0.086吨、二氧化硫≤0.0043/0.0043吨、氮氧化物≤0.027/0.027吨、挥发性有机物≤0.543/0.543吨,无组织颗粒物≤0.11/0.1176吨、挥发性有机物≤0.603/0.603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