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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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对苏州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高效能大尺寸超薄单晶硅片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3〕05第0166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一、该项目位于苏州市高新区五台山路169号,利用现有厂区,对全厂设备进行升级绿色改造,提升信息化水平,年新增硅片产能7亿片。改建完成后,全厂可实现年生产硅片30.07亿片。二、根据你公司委托中升太环境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谢霞,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303**********003510320306)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该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至生产,其余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市政管网排入科技城水质净化厂处理,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表1间接排放标准;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和表3标准限值;氨气、硫化氢、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表2二级标准;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 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危险废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23)标准要求;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生产厂房边界外扩100m形成的包络线范围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识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014000标准;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9.该项目在环境治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生活污水(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123488/123488吨、化学需氧量≤49.395/49.395吨、悬浮物≤24.698/24.698吨、氨氮≤3.705/3.705吨、总氮≤6.619/6.619吨、总磷≤0.617/0.617吨;生产废水(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2001835/2001835吨、化学需氧量≤411.486/411.486吨、悬浮物≤253.97/253.97吨、LAS≤3.266/3.266吨;有组织废气(本项目/全厂):非甲烷总烃≤3.907/3.907吨、硫化氢≤0.023/0.023吨、氨气≤0.083/0.083吨;无组织废气(本项目/全厂):非甲烷总烃≤3.504/3.504吨、硫化氢≤0.025/0.025吨、氨气≤0.092/0.092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5546682216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瞿述良
许可决定日期 2023-07-25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