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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珠江路855号狮山工业廊19号厂房,建设年产水晶振动子3.36亿个。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江苏世科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李红艳,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2105**********0029)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以新带老”、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酸洗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和公辅废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枫桥水质净化厂,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1中“间接排放限值”指标;部分回用,回用水标准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中表1“工艺与产品用水”指标限值;纯水弃水排放口及酸洗废水处理装置排口废水中第一类污染物总银、总铬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2及表3标准限值;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达标排放。有组织NOx、硫酸雾、非甲烷总烃、异丙醇参照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3中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含异丙醇)参照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4限值,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二级准值;厂区内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排放限值;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西、南、北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东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厂房边界为界设置的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污水处理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23790/276386吨、COD≤5.86/74.15吨、氨氮≤0/1.26吨、总氮≤0.061/2.201吨、总磷≤0/0.224吨;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有组织NOx≤0.139/0.555吨、VOCs≤0.34/1.375吨,无组织NOx≤0.014/0.054吨。VOCs≤0.029/0.096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