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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项目位于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58号,利用厂区已建的生产车间对原有汽车尾气净化用触媒介质(GPF)产品300万个/年中的35万个/年进行深度加工,技改后全厂汽车尾气净化用触媒介质(GPF)产品总产能不变。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中升太环境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孙军红,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10303**********003510320578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无生产及公辅废水产生及排放。新增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枫桥水质净化厂处理。厂区污水排口COD、SS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生活污水中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烧成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经密闭管道收集至脱氟/脱臭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8m排气筒(7#)达标排放;干式制膜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和车间换风系统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18m排气筒(8#)有组织排放;捕集效率测试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车间换风系统收集至HEPA过滤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烧成过程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表5、表6标准,干式制膜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东、南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西、北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分别以西事务栋、东事务栋、检查区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014000标准;
8.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HJ 1255-2022)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756/77096吨、COD≤0.189/17.153吨、SS≤0.208/19.03吨、氨氮≤0.026/2.345吨、总磷≤0.003/0.301吨;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颗粒物(有组织)≤0.149/44.691吨、二氧化硫(有组织)≤0.038/20.950吨、氮氧化物(有组织)≤0.045/106.929吨;颗粒物(无组织)≤0.002/2.321吨、非甲烷总烃(无组织)≤0/0.166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