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苏卫传罚〔2023〕020号 | |
违法事实 | 1、产生的污水,未按照国家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消毒,排入院内污水处理系统。;2、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未记录物理、化学监测结果,灭菌器械未标注灭菌日期、失效期等信息。 | |
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10000.00元 | |
处罚依据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①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③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①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②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罚款金额 | 1.0万元 | |
失信等级 |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苏州工业园区苏星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MA251NGW7F |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51NGW7 | |
工商登记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居民身份证号 | 321083**********73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杨志林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24 |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公示截止时间 | - | |
数据更新时间 |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