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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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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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苏卫传罚〔2023〕020号
违法事实 1、产生的污水,未按照国家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消毒,排入院内污水处理系统。;2、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未记录物理、化学监测结果,灭菌器械未标注灭菌日期、失效期等信息。
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10000.00元
处罚依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①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③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①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②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罚款金额 1.0万元
失信等级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苏星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251NGW7F
组织机构代码 MA251NGW7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1083**********73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杨志林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24
处罚机关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示截止时间 -
数据更新时间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