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苏卫医罚〔2024〕017号 | |
违法事实 | 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独立值班,器械操作等医疗卫生技术工作。;2、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3、正在使用的直线加速器大型医用设备,现场不能提供检验记录。 | |
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144000.00元 | |
处罚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第四十七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罚款金额 | 14.4万元 | |
失信等级 |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苏州永鼎医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3021022649 | |
组织机构代码 | 302102264 | |
工商登记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居民身份证号 | 120103**********18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任爱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7 |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公示截止时间 | - | |
数据更新时间 |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