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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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由卫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项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