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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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第37号 |
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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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地2017-WG-37号地块一(二星绿色建筑)-2#楼工程项目(合同价:591万元)建设中,于2023年4月17日市质安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已于2023年2月擅自交付使用。 |
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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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壹拾壹万捌仟贰佰元整(小写:1182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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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处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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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罚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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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万元 |
失信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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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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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永鸿置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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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20508MA1TD7NH0F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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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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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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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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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82**********1X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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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浩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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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8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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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示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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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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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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