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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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号 |
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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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阳澄湖路市政恢复项目土石方工程项目(合同价:105.95万元,项目地点:苏州市相城区)施工中,于2023年8月24日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大量干燥易起尘的裸土未采取覆盖措施,主要道路保洁频次不足、地面积尘较多、车辆过往扬尘污染严重等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问题。 |
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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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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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处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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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罚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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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
失信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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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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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翰鑫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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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20508MA24WWEB5L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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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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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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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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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524**********19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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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小明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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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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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示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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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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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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