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
〔2024〕14号 |
违法事实 |
|
在山塘四期延伸段架空线整治入地工程(望山桥至西山庙桥段)工程项目(合同价:369.33万元,项目地点:山塘四期延伸段(望山桥至西山庙桥段))中,于2024年8月13日市质安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现场挖机作业区域设置警戒线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处罚内容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处罚类别 |
|
罚款 |
罚款金额 |
|
2.0万元 |
失信等级 |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江苏众佑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91320507MA1MBG3951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工商登记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居民身份证号 |
|
320723**********19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祝卫波 |
处罚决定日期 |
|
2024-11-26 |
处罚机关 |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示截止时间 |
|
- |
数据更新时间 |
|
- |
备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