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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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8号 |
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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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饭店改建项目(不含室内精装及市政工程)工程项目(合同价:5500万元,项目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十全街345号)中,于2024年8月13日市质安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未采取监督作业工人佩戴安全帽等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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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壹万玖仟玖佰元整(小写:199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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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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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罚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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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万元 |
失信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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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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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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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20413137388851H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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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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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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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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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82**********34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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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月怀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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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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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示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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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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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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