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
苏住建罚决字〔2022〕第369号 |
违法事实 |
|
在苏州比亚迪盛世新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比亚迪汽车苏州富元店装修工程项目建设中(面积:4177.31平方米,合同价:95.68万元,项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经济开发区富元路1299号),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已于2022年06月02日擅自施工,目前已完工。 |
处罚内容 |
|
四川鸿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06月02日,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经济开发区富元路1299号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3.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明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5.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6.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罚依据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类别 |
|
罚款 |
罚款金额 |
|
2.4万元 |
失信等级 |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四川鸿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91510106MA61R4HG62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工商登记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居民身份证号 |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冯建国 |
处罚决定日期 |
|
2023-03-23 |
处罚机关 |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示截止时间 |
|
- |
数据更新时间 |
|
- |
备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