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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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第39号 |
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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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地2020-WG-23号地块项目大型起重设备拆卸工程(合同价:0.5万元,项目地点:人民路西南环路北)中,未将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拆卸人员名单、拆卸时间等材料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情况下,已于2023年2月18日将1号楼施工升降机拆除。 |
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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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未将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拆卸人员名单、拆卸时间等材料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行为,责令:警告,处以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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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处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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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罚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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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
失信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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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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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尊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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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205085617737162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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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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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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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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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502**********15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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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彬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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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8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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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示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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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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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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