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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2023〕第28号
违法事实 在苏州市轨道交通8号线工程苏州园区火车站-西沈浒路站区间施工项目VIII-TS-12标劳务分包工程项目(合同价:780.77万元,项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火车站南北侧)施工中,于2023年5月15日市质安站现场检查时发现,未采取督促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 3.0万元
失信等级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恒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8302072536J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30821**********70
法定代表人姓名 周志锋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25
处罚机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示截止时间 -
数据更新时间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