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查询
返回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2023〕第61号
违法事实 在朗诗寓人民商场新苏州百货店装修改造项目工程(合同价:482.45万元,项目地点:苏州市姑苏区景德路26-64号【3-4楼】)建设中,于2023年8月1日市质安站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已于2019年1月30日擅自交付使用。
处罚内容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玖万陆仟肆佰玖拾元整(小写:9649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 9.649万元
失信等级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诗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8MA1NTUDH1A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5**********31
法定代表人姓名 范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07
处罚机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示截止时间 -
数据更新时间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