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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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第61号 |
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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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朗诗寓人民商场新苏州百货店装修改造项目工程(合同价:482.45万元,项目地点:苏州市姑苏区景德路26-64号【3-4楼】)建设中,于2023年8月1日市质安站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已于2019年1月30日擅自交付使用。 |
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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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玖万陆仟肆佰玖拾元整(小写:9649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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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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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罚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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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9万元 |
失信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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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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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诗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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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20508MA1NTUDH1A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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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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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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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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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525**********31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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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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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7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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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示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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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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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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