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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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5号 |
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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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阳澄西湖第三通道工程(相城区段)G524以西段、G524改造及行政中心南站大型土石方、道路、雨污水及附属工程(合同价:2098.04万元,项目地点:相城区)项目施工中,于2024年8月2日市质安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现场存在局部位置裸土未覆盖、道路积尘路面保洁不及时、挖机作业区域未配备雾炮等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 |
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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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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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处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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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罚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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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
失信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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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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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禾鑫润(苏州)建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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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20506MA224BXR5H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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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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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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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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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027**********37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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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定全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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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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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示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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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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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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