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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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号 |
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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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州饭店改建项目B区精装修工程建设中(面积:5000平方米,合同价:1580万元,项目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十全街345号),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已由江苏璃之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擅自施工。 |
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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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责令:罚款,改正,处以罚款贰拾贰万壹仟贰佰元整(小写:2212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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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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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罚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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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万元 |
失信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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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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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南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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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20508MAD37RM56J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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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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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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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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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82**********71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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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华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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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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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示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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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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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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