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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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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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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2025〕2号
违法事实 在苏州饭店改建项目B区精装修工程建设中(面积:5000平方米,合同价:1580万元,项目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十全街345号),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已由江苏璃之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擅自施工。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责令:罚款,改正,处以罚款贰拾贰万壹仟贰佰元整(小写:2212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 22.12万元
失信等级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南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8MAD37RM56J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31082**********71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中华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6-30
处罚机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示截止时间 -
数据更新时间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