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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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苏卫职罚〔2024〕005号
违法事实 1、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2、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3、新厂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4、新厂区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5、噪声的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6、新厂区建设项目自2022年04月01日至2024年05月15日试运行,其配套建设的粉尘、噪声等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60000.00元,责令90天内改正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由卫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项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其他-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金额 6.0万元
失信等级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城时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7527227780
组织机构代码 752722778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时春霖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21
处罚机关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示截止时间 -
数据更新时间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