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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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0年取得《吉安汽车配件(苏州)有限公司年产汽车转向装置零部件1000万套、冲压件1000万套、模具1000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苏新环项【2010】724号),并于2015年8月份完成验收》(苏新环验【2015】158号)。你单位在8号厂房内东南角、危废仓库旁建有一个喷砂工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三、汽车制造业 36 -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67 - 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新增的设备应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未取得相关环保项目审批。经进一步调查,上述设备总投资额为6500元整;2023年8月中旬完成建设后投入生产,喷砂工段为铁件喷砂,产生的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和过滤处理后排放,喷砂工位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砂工段不在生产。
现场检查还发现:你单位8号厂房内东南角设有1个补漆工位,使用油性漆和固化剂对“OBG”产品进行补漆,检查时补漆工段不在生产,补漆工位桌上盛漆容器呈敞口状态,现场使用便携式VOCs检测仪在盛漆容器上方进行检测,测得数据最高约为666.3mg/m3,油漆挥发产生的VOCs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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