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苏环行罚字05〔2024〕第008号 | |
违法事实 | 根据生态环境部溯源执法组于2023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枫桥水质净化厂现场执法检查线索,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枫桥水质净化厂污水处理操作值班长顾勇于2023年10月18日20:30至2023年10月19日08:30在岗上班,10月18日21:36顾勇发现在线监测设备20:00时的总氮数据为12.38mg/L,于21:45时使用一个塑料瓶在该厂监测站房内采样水箱下方出水口采集瞬时水样一瓶,并将采集的瞬时水样倒至玻璃烧杯中,通过站房南侧下方排管线的洞口将总磷总氮一体分析仪的采样软管拧开后放置于该玻璃烧杯中,当晚23:00重复上述步骤采集瞬时水样替换原先烧杯内水样,10月19日1:20将总磷总氮一体分析仪的采样软管恢复正常,以上操作直接影响了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该厂运转班乙班班长黄志伟在2023年10月4日7:51值班时发现在线监测设备总氮数据为13.95mg/L,采取了与顾勇类似的操作手段,也直接影响了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陆佰元整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 | 6.86万元 | |
失信等级 |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苏州高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5746235949J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工商登记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居民身份证号 |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裴海防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2-27 |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公示截止时间 | - | |
数据更新时间 |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