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
苏苏姑住建罚决〔2024〕35号 |
违法事实 |
|
现已查明2024年7月18日上述工程现场存在裸土,你单位未采取覆盖措施。2024年7月25日你单位已改正该行为。 |
处罚内容 |
|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对你单位在位于苏州市姑苏区白洋湾街道虎池街以南、联洋街以西的联东U谷姑苏数字科技产业园市政配套项目绿化工程中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采取裸土覆盖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7月18日上述工程现场存在裸土,你单位未采取覆盖措施。2024年7月25日你单位已改正该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4、施工合同复印件;
5、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方案复印件。6、建筑施工限时整改通知书和建筑施工整改完成报告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9月18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1条对施工单位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款,你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1条(未采取覆盖措施)并按要求改正,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
处罚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处罚类别 |
|
罚款 |
罚款金额 |
|
1.0万元 |
失信等级 |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安徽芳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91340221MA2TK6GR55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工商登记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居民身份证号 |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司继芳 |
处罚决定日期 |
|
2024-09-29 |
处罚机关 |
|
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公示截止时间 |
|
- |
数据更新时间 |
|
- |
备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