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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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苏姑住建罚决〔2024〕29号 |
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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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4日至2021年3月,当事人作为苏地2017-WG-47号地块大区中式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二标段的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将上述工程<施工内容为拙政江南4#楼(不包含401及402)、6#楼、7#楼、9#楼的中式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中的4#楼部分工程违法分包于苏州卡佩尼门窗有限公司,当事人与苏州卡佩尼门窗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分包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经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价款即上述违法分包的4#部分工程量价款为940507.74元。 |
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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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对当事人在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北园路拙政江南小区的苏地2017-WG-47号地块大区中式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二标段涉嫌违法分包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作为上述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于2020年10月14日至2021年3月将上述工程<施工内容为拙政江南4#楼(不包含401及402)、6#楼、7#楼、9#楼的中式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中的4#楼部分工程违法分包于苏州卡佩尼门窗有限公司,当事人与苏州卡佩尼门窗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分包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经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价款即上述违法分包的4#部分工程量价款为940507.74元。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508民初8271号及线索移送函复印件;
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质证笔录、庭审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调查询问笔录。
当事人作为专业分包单位,将涉案项目4#部分门窗安装及制作工程(专业工程)再分包于苏州卡佩尼门窗有限公司,涉案工程非劳务作业,故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违法分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9月6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23条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裁量基准“1.将所承包或受委托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他人的,对施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法院已判决的工程量价款940507.74元的0.5%即4703元(取整),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703元整(大写:肆仟柒佰零叁元整)。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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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处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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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罚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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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03万元 |
失信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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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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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杉门窗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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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21204MA1X97FC0E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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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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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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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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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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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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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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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公示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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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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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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