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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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相元行罚﹝2023﹞26号 |
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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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0日,我单位收到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告知本单位苏州屯子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涉嫌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情况属实。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决定立案查处。 |
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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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苏州屯子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已在责令期限内完成整改,童工已被送回其大哥身边且该单位违法使用童工不足一个月,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以及《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第三条第(三)项“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和执法纪律。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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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以及《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第三条第(三)项“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和执法纪律。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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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罚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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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万元 |
失信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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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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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屯子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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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20507MA20RE911C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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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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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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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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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302**********25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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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云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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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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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元和街道办事处 |
公示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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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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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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