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苏市水罚〔2024〕6号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胜浦大桥改建工程永久工程及临时工程涉水建设许可失效后进行胜浦大桥改建工程建设的行为,构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开工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水事违法行为。本局于8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苏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苏市水罚告〔2024〕5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条的规定,符合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区间,鉴于当事人在执法观察期内积极推动许可手续补办,配合进行整改及调查,依照《苏州市水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州市水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 | 3.0万元 | |
失信等级 |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MA1XYHQ303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工商登记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居民身份证号 | 420105**********35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进召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28 |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水务局 | |
公示截止时间 | - | |
数据更新时间 |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