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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苏市(高新)林罚决字〔2024〕第1号
违法事实 2022年9月,当事人苏州市新隆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将该地块植被清理后用做临时施工便道,未办理林地林木利用手续擅自改变该地块用途并将树木毁坏。该行为改变了0.1728公顷林地用途,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通过测算得出被毁坏的林木为68株,树种主要为香樟,平均胸径14厘米,平均树高7米,立木蓄积量5.5573立方米。
处罚内容 1、在2024年12月31日前恢复0.1728公顷林地林业生产条件,补种68株香樟或其他乡土树种;2、处17884.8元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江苏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林规〔2023〕2号)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恢复和林业生产条件
罚款金额 1.78848万元
失信等级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市新隆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766531913U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陆凤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14
处罚机关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公示截止时间 -
数据更新时间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