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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苏市(相城)林罚决字〔2024〕第7号
违法事实 违反了《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2017年1月1日施行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在重要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一)开(围)垦、填埋湿地”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收湿地生态红线范围以外的湿地或者改变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国土资源、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级别征求相应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生态红线和湿地保护规划,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没有出具意见的,视为同意。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的规定。
处罚内容 1.原地恢复湿地不少于1.8106公顷。 2.罚款人民币86030元。
处罚依据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2017年1月1日施行版)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进行开(围)垦湿地、挖砂、取土、开矿、烧荒、捕捞等活动的,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及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非法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湿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 8.603万元
失信等级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聚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7MA1UQNCU2W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42423**********77
法定代表人姓名 江有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12
处罚机关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公示截止时间 -
数据更新时间 -
备注 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公示截止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