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苏市水罚〔2025〕2号 | |
违法事实 | 涟水秦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水行政许可文件的情况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完成驳岸、栏杆及取水设施。此行为构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开工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水事违法行为。本局于2025年5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苏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苏市水罚告〔2025〕1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于5月8日当日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条的规定,此驳岸、栏杆、取水设施分包项目投资额约为15万元,符合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区间,鉴于涟水秦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执法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后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行为,立即补办审查同意手续,且已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符合《苏州市水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涟水秦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州市水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 | 1.0万元 | |
失信等级 |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涟水秦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26MA21E0X91E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工商登记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居民身份证号 | 320826**********11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梁栋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15 |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水务局 | |
公示截止时间 | - | |
数据更新时间 |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