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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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中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承建吴淞江(江苏段)整治工程吴中区施工八标段过程中,在明确知晓设计图纸对墙后回填土高程要求不得超过4.0米的情况下,仍将部分区段墙后土方超填至4.5米以上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水事违法行为。本局于7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苏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苏市水罚告〔2025〕2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与听证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裁量规定。墙后土方填筑工程是河道堤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堤防整体稳定性有关键影响,其设计和施工需符合主体工程要求,属于工程主体或关键部分,应当对照省住建厅裁量基准的第二档加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明确知晓设计图纸对墙后回填土高程要求不得超过4.0米的情况下,仍将部分区段超填,且部分挡墙观测点无法在现场找到,但台账资料中长期记录数据,挡墙位移监测数据真实性存疑,监测数据的不确定性无法明确证实挡墙是否发生沉降或位移变形,对挡墙质量安全造成风险隐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8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