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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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苏卫传罚〔2023〕024号
违法事实 1、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的标准开展消毒与灭菌工作。
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2500.00元
处罚依据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罚款金额 0.25万元
失信等级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相城晴美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7MA25EJEN00
组织机构代码 MA25EJEN0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324**********01
法定代表人姓名 潘东品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18
处罚机关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示截止时间 -
数据更新时间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