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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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没有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房屋出租者不得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者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