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犯罪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