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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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犯罪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