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打捞单位或者个人打捞出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疑似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打捞单位或者个人打捞出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疑似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打捞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