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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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乡镇渡口的经营者、设置者未在渡船上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者救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乡镇渡口的经营者或者设置者,应当在渡船上配备必要的消防和救生设施。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乡镇渡口的经营者、设置者未在渡船上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者救生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