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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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公路渡口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路渡口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路渡口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