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水域游览、游乐场所出入口通道未分开设置,未在出入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装置,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未在危险水域、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未设置广播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员和设施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水域游览、游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出入口通道分开设置,营业时间保持畅通,并配备应急照明装置; (二)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在危险水域、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设置广播设施,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员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水域游览、游乐场所出入口通道未分开设置,未在出入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装置,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未在危险水域、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未设置广播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员和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