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船舶和渡船未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员、设施、器材和医疗救护人员,或者未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用于水上长途客运、长途旅游的船舶和公路渡口的渡船,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二)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员、设施、器材和医疗救护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船舶和渡船未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员、设施、器材和医疗救护人员,或者未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