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船舶和渡船未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紧急疏散指示标志,或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用于水上长途客运、长途旅游的船舶和公路渡口的渡船,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紧急疏散指示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船舶和渡船未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紧急疏散指示标志,或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