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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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三无”船舶擅自出海作业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 第三条 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第三十条 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