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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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单位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整改期间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第三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整改期间因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