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单位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逾期不整改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第三十三条 单位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