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