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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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将机动车交 由申请人驾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第二款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