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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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